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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43269-2023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应急能力评估准则》

发布时间:2024-08-01 11:53:39     作者:监控通

发布单位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

实施日期:2024年6月1日

适用场景:网络安全应急能力考核、等保测评、政务网络安全验收核心核查标准

【标准条款摘录】(网络安全应急值守与事件监测日志管理相关)

①应急值守工时

一级5.5(预防保障):组织应实行网络安全应急值守制度,并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值守工作规范;组织应具备网络安全应急值守人员,并实行5×8h值班。

二级6.5(预防保障):组织应具备专职的网络安全应急值守人员,并实行7×8h值班。

三级7.5(预防保障):组织应具备专职的网络安全应急值守人员,并实行7×24h值班。

②日志留存与防篡改

一级5.3.1(事件监测,未要求防篡改):组织应开展网络安全事件监测,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。

二级6.3.1(事件监测):组织应开展网络安全事件监测,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,并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网络日志存储的完整性,防止篡改。

三级7.3.1(事件监测):组织应开展7×24h网络安全事件监测,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,并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网络日志存储的完整性,防止篡改。

③事件监测频次

一级5.3.1/二级6.3.1:标准未规定具体监测工时,仅要求“开展监测”。

三级7.3.1:明确要求组织开展7×24h网络安全事件监测。

【能力分级说明】(据标准正文第5/6/7章梳理)

本标准将网络安全应急能力划分为三个层级,逐级提升:

一级基础能力:建立应急值守制度、配备值守人员,实行5×8h值班;开展网络安全事件监测,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(未强制防篡改技术措施)。

二级进阶能力:在一级基础上增设专职值守人员,值守工时提升至7×8h;监测日志不少于6个月,且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日志完整性、防止篡改;具备事件分析研判工具。

三级最高能力:最高负责人参与领导机构,值守工时达到7×24h;对关键业务系统开展7×24h自动化监测,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并防篡改;具备不间断指挥场所与外部协同能力,为重大活动、重点时段及高阶等保验收的参照标准。

【执行口径归纳】(政府网站与政务信息系统值守验收相关)

该标准是政务网络安全应急能力评估、等保测评、政务信息系统安全验收的核心参考依据。其中:

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为一级起底要求;

日志防篡改与存储完整性自二级起列为必查项;

7×24h监测与值守为三级能力要求;

核心政务系统通常按属地网信、公安部门要求对标二级或三级准备迎检材料,具体以客户等保定级文件及主管单位最新通知为准。


原文地址:

https://openstd.samr.gov.cn/bzgk/gb/newGbInfo?hcno=0A8EE3AA22E563E2F5D5CC9DF556E726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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