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定机关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生效日期:2024年11月1日
效力等级:国家法律,效力仅次于宪法。
【法条精神概括】(突发事件应急体制与监测预警义务相关)
国家建立统一指挥、专常兼备、反应灵敏、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、分类管理、分级负责、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,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。
发布三级、四级警报后,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部门、专业机构及时收集、报告有关信息,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、预报和预警工作。
【适用关联】(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法律适用相关)
政府网站遭遇篡改、瘫痪、大规模有害信息入侵等网络安全突发事件,属于本法规制的突发事件范畴,适用本法规定的监测人员配备与信息报告相关法定义务。
原文件地址:
https://flk.npc.gov.cn/detail?id=ff8081818d6a424b01905f13edba2efb